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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初字第138号

肖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肖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初字第138号原告肖某某,女,1979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唐县,身份证号。被告王某某,男,1976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唐县,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于月来

审判员  张文良

审判员  史二彪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张翼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