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初字第138号原告肖某某,女,1979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唐县,身份证号。被告王某某,男,1976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唐县,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于月来
审判员 张文良
审判员 史二彪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张翼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