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初字第478号原告黄九斤,男,汉族,37岁。被告三明正阳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工业南路126号明都大厦5楼。法定代表人刘松英,董事长。
原告黄九斤与被告三明正阳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九斤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九斤以与被告三明正阳投资有限公司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九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九斤负担。
审判员 罗新荣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黄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