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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民初字第478号

黄九斤与三明正阳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初字第478号原告黄九斤,男,汉族,37岁。被告三明正阳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工业南路126号明都大厦5楼。法定代表人刘松英,董事长。

原告黄九斤与被告三明正阳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九斤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九斤以与被告三明正阳投资有限公司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九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九斤负担。

审判员  罗新荣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黄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