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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执行字第1793号

叶木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叶木香,南平市荣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执行字第1793号申请执行人叶木香,女,196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南平市荣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秀兰,总经理。关于叶木香申请执行南平市荣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4)延民初字第940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南平市荣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4)延民初字第94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 洁执行员 陈礼平执行员 黄 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龚子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