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太民二初字第00048号

陈显明与陈显发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陈显明,陈显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二初字第00048号

原告:陈显明,男,195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

委托代理人:王进舟,安徽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显发,男,196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显明诉被告陈显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显明于2015年3月9日以双方已取得谅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显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显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陈显明负担。

审判员  许巧珍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陆 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