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二初字第00048号
原告:陈显明,男,195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
委托代理人:王进舟,安徽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显发,男,196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显明诉被告陈显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显明于2015年3月9日以双方已取得谅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显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显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陈显明负担。
审判员 许巧珍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陆 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