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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执字第00055-1号

立达超微科技(安徽青阳)有限公司与安徽天象龙盟环保纸业有限公司、天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6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立达超微科技(安徽青阳)有限公司,安徽天象龙盟环保纸业有限公司,天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0055-1号

申请执行人:立达超微科技(安徽青阳)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青阳县。

被执行人:安徽天象龙盟环保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段园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孔令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法定代表人:孔令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4)淮民二初字第0023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安徽天象龙盟环保纸业有限公司、天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安徽天象龙盟环保纸业有限公司、天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天象龙盟环保纸业有限公司、天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85万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许晓宁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董春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