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遂商初字第242号原告周建兵。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振芬。被告范嘉。被告范程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兵诉被告范嘉、范程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9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建兵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兵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周建兵负担。
审判员 郑建设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周丽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