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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遂商初字第242号

周建兵、范嘉与范嘉、范程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建兵,范嘉,范程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遂商初字第242号原告周建兵。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振芬。被告范嘉。被告范程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兵诉被告范嘉、范程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9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建兵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兵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周建兵负担。

审判员  郑建设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周丽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