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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执字第00283号

高某某与杨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某某,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283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女,1976年9月22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75年6月3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户民初字第0059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杨某某履行调解书第四项给付2014年6月30日前之案件款5000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杨某某已自觉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户民初字第00599号民事调解书第四项即2014年6月30日前之案件款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为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沈化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