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二(民)申字第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一审反诉原告)上海万安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小艳。委托代理人田苗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一审反诉被告)上海汉都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善建。再审申请人上海万安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汉都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4)黄浦民四(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上海万安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日以尚需另行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万安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海万安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法官助理戚雯霓
审 判 长 倪知良
审 判 员 李 珏
代理
审判员 张庚志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冬亮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申请再审人在案件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