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民初字第407号原告邹道来,男,195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杨肇英,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邹道来与被告杨肇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邹道来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道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道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邹道来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夏 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见习
书记员 俞玉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