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初字第1620号 原告刘维忠,男,1943年3月7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告李根,1982年6月17日生,汉族,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 被告于冬,女,1985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维忠与被告李根、于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维忠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根位于连市西岗区同仁街50-10-A号房屋,原告刘维忠用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小侯家沟47号楼5单元2层1号房屋(房屋证号大房证沙私字第××)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刘维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李根位于连市西岗区房屋。 二、查封原告刘维忠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小侯家沟47号楼5 单元2层1号房屋(房屋证号大房证沙私字第××)。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维权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林景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