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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恢执字第00017号

陕西大德东方贸易有限公司与西安亿安冶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陕西大德东方贸易有限公司,西安亿安冶金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恢执字第00017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大德东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北二环文景路以西佳家sport5幢11701号。法定代表人万新育,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亿安冶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户县草堂镇大良村。法定代表人马平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颖辉,女,1979年4月5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3)西民三终字第00471号民事调解书己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100000元。执行中,被执行对以上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西民三终字第004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天福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付 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