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执行字第1786号申请执行人张寿平,男,196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丽华,女,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郑宗辉,男,195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关于张寿平申请执行李丽华、郑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4)延民初字第2855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丽华、郑宗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4)延民初字第285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礼平执行员 林 洁执行员 黄 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龚子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