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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执字第73号

刘云芝、丁开贵、丁开玫与李文洪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牟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所属地区
牟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云芝,丁开贵,丁开玫,李文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牟执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刘云芝,女,1931年10月5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申请执行人丁开贵,男,1979年7月15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申请执行人丁开玫,女,1980年10月25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被执行人李文洪,男,1968年7月29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申请执行人刘云芝、丁开贵、丁开玫依据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13)牟刑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申请执行李文洪交通肇事赔偿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6日受理。被执行人李文洪应赔付刘云芝、丁开贵、丁开玫各项经济损失67969.5元。在执行过程中,2014年3月7日申请执行人刘云芝、丁开贵、丁开玫与被执行人李文洪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李文洪分期赔偿,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申请执行人申请,2015年3月9日重新恢复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按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文洪向三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31日赔偿了20000元,2014年5月30日赔偿了10000元。2014年12月23日三申请执行人得到5000元的司法救助。2015年3月9日,被执行人李文洪又履行了32969.5元的赔偿义务。为此,(2013)牟刑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经济损失67969.5元三申请执行人刘云芝、丁开贵、丁开玫已全部受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13)牟刑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习在繁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郑和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