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5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龙唐智太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禹海置业有限公司。
上诉人上海龙唐智太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因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4)虹民三(民)初字第21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双方当事人合同中约定交由诉讼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管辖,上述约定合法有效,上诉人作为提起诉讼的一方,符合合同中约定的诉讼方,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由原审法院管辖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销售代理服务委托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委托上诉人销售位于太仓经济开发区“盛世一品住宅项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由的相关规定,本案应当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的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属不动产纠纷,应当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在合同中对管辖的约定因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属无效约定。本案系争不动产不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郑秀丽
审 判 员 马昌骏
代理
审判员 郑 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戚佳娴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