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碑民初字第04656号
原告:杨玉容,女,192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卫生学校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姚铟,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阳,男,195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西安启源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退休职工。
原告:陈玉,女,1954年9月6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石油仪器四分厂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陈阳,男,汉族,西安启源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退休职工。
被告:陈滨,男,195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西安电力电容器厂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容、陈阳及陈玉与被告陈滨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玉容、陈阳及陈玉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杨玉容、陈阳及陈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玉容、陈阳及陈玉撤回起诉。诉讼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杨玉容、陈阳及陈玉负担。
审 判 长 刘淑芳
审 判 员 杨建刚
人民陪审员 单军田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黄丹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