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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民特字第00004号

王开红、李新兵等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当事人
王开红,李新兵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特字第00004号

申请人:王开红,女,198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委托代理人:朱明,蚌埠市龙子湖区解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李新兵,男,1980年7月5日出生,汉族,原住。本院受理申请人王开红申请宣告李新兵失踪一案,在审理过程申请人王开红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开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理。

审判员  寇学年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祝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