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特字第00004号
申请人:王开红,女,198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委托代理人:朱明,蚌埠市龙子湖区解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李新兵,男,1980年7月5日出生,汉族,原住。本院受理申请人王开红申请宣告李新兵失踪一案,在审理过程申请人王开红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开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理。
审判员 寇学年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祝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