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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白商初字第96号

陈少云与程元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少云,程元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白商初字第96号原告陈少云。被告程元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少云诉被告程元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少云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少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少云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44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少云负担。

审 判 员  徐 敏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代

书记员  吴晨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