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白商初字第96号原告陈少云。被告程元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少云诉被告程元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少云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少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少云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44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少云负担。
审 判 员 徐 敏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代
书记员 吴晨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