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平执恢字第00010号申请执行人詹新平,男,1952年11月15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富平县小惠镇小惠村八组。被执行人郭淑娥,女,1955年11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小惠镇忠惠村康家组。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詹新平与被执行人郭淑娥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中,本院(2013)富民初字第022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2月3日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房屋折价款37522元,诉讼费75元和本案执行费。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郭淑娥依法拘留十五日,银行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人谈话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履行的37522元及利息,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之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富平县人民法院(2015)富平执恢字第00010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董有仁
审 判 员 党应麟助理
审判员 王国庆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马 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