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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邕民一初字第70号

颜天波与张瑞碧、张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20-11-30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灿;颜天波;张瑞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邕民一初字第70号

原告:颜天波,男,1975年6月8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邕宁区。

委托代理人:李科骏,广西慧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瑞碧,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邕宁区。

被告:张灿,男,1981年1月10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邕宁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颜天波与被告张瑞碧、张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年3月9日,原告颜天波以其已与被告张瑞碧、张灿于案外自行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颜天波起诉后又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颜天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2元(已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规定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颜天波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许卫锦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韦嘉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