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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焉民初字第307号

张绿梅与马占林、马保军、田裕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所属地区
焉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绿梅,马占林,马保军,田裕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焉民初字第307号原告张绿梅,女,汉族,1968年6月27日出生于新疆焉耆县,系农民。被告马占林,男,回族,1934年6月4日出生于新疆焉耆县,无固定职业。被告马保军,男,回族,约30岁,其他简况不详。被告田裕基,男,回族,约48岁,其他简况不详。本院受理原告张绿梅诉被告马占林、马保军、田裕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张绿梅经本院通知,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王敏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何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