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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四(民)调确字第13号

虞伟君、张俊伟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21-09-22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虞伟君;张俊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四(民)调确字第13号申请人虞伟君。申请人张俊伟。本院于2015年3月9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虞伟君与申请人张俊伟因相邻关系纠纷于2015年3月2日经上海市徐汇区斜土路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张俊伟应于2015年3月20日之前一次性赔偿申请人虞伟君财产损失、维修费,共计1,000元;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虞伟君与申请人张俊伟于2015年3月2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秦玲妹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袁 杨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