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四(民)调确字第13号申请人虞伟君。申请人张俊伟。本院于2015年3月9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虞伟君与申请人张俊伟因相邻关系纠纷于2015年3月2日经上海市徐汇区斜土路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张俊伟应于2015年3月20日之前一次性赔偿申请人虞伟君财产损失、维修费,共计1,000元;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虞伟君与申请人张俊伟于2015年3月2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秦玲妹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袁 杨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