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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457号

原告姜某某诉被告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姜某某,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457号原告姜某某。被告程某某。委托代理人武某某、李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姜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巾豪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乙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