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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二初字第00019号

安徽金东方不锈钢厨具制造有限公司与张芳、晁东芳、凤阳县小岗村洪张健康产业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金东方不锈钢厨具制造有限公司,张芳,晁东芳,凤阳县小岗村洪张健康产业园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初字第00019号

原告:安徽金东方不锈钢厨具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大和,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本田,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张芳,女,1973年12月6日,汉族。

被告:晁东芳(方),女,1985年11月6日,汉族。

被告:凤阳县小岗村洪张健康产业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芳,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金东方不锈钢厨具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芳、晁东芳、凤阳县小岗村洪张健康产业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金东方不锈钢厨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0元,减半收取为680元,由原告安徽金东方不锈钢厨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超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钱珊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