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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0096号

李刚与毛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096号

原告:李刚,男,198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南谯区。

委托代理人:颜崇静,江苏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传林,男,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刚诉被告毛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刚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李刚负担800元。

审判员 颜 林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王静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