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096号
原告:李刚,男,198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南谯区。
委托代理人:颜崇静,江苏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传林,男,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刚诉被告毛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刚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李刚负担800元。
审判员 颜 林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王静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