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法民大初字第89号原告李东祥,男。委托代理人任国权(系原告李东祥配偶),女。
被告法库县三面船镇新三面船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敬发原告李东祥与被告法库县三面船镇新三面船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3月6日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邸俊杰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东祥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东祥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东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东祥负担。
审判员 邸俊杰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李 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