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宽民初字第00771号原告董新强。被告董立华。上列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未偿还于2012年3月31日和2012年8月4日向原告借款的款项人民币6万元、3万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给付借款本金9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被告董立华向原告董新强借款人民币9万元至今没有偿还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董立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董新强借款人民币9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董立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淑彬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刘娜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