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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民保字第160号

赵善记与孙艺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赵善记,孙艺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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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莒民保字第160号

申请人:赵善记,男。

被

申请人:孙艺航,男。

申请人赵善记与被申请人孙艺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由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县大队停放于莒县浩宇停车场内的无号牌轿车(发动机号码V35926、车架号LEP83ACC3E1G24448)一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扣押被申请人由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县大队停放于莒县浩宇停车场内的无号牌轿车(发动机号码V35926、车架号LEP83ACC3E1G24448)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玉涛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刘冬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