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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执字第79号

徐雨同与巴彦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雨同,巴彦县人民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法执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徐雨同,女,201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儿童,住巴彦县。法定代理人徐国龙,男,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巴彦县。被执行人巴彦县人民医院,地址巴彦县巴彦镇。法定代表人高成,职务院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巴民一初字第147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雨同与被执行人巴彦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巴彦县人民医院已主动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巴民一初字第14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林祥执行员  孙彦龙执行员  刘 富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戴继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