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00165号原告葫芦岛市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法定代表人任玉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凤杰,女,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告刘世峰,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葫芦岛市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世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葫芦岛市万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葫芦岛市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决定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对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葫芦岛市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邮寄费40.00元,合计6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庚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牛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