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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92号

段福龙诉孙庆奇、佟新坡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92号原告段福龙被告孙庆奇被告佟新坡本院在审理原告段福龙诉被告孙庆奇、佟新坡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福龙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福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福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宏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金哲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