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722号原告陈某某被告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贾佳琦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立娜 关注公众号“”
陈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722号原告陈某某被告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贾佳琦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立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