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初字第201号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沧县某乡某村。被告左某,女,xxxx年x月7日生,汉族,住沧县某乡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员 陈玉河二0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董云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