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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初字第201号

2015201原告李义宝诉被告左倩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初字第201号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沧县某乡某村。被告左某,女,xxxx年x月7日生,汉族,住沧县某乡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员  陈玉河二0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董云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