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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五终字第229号

刘社会与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湾街道办事处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湾街道办事处,刘社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五终字第2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湾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一街**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该街道主任。

委托代理人:范帅邦,男,198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康真箴,辽宁星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社会。

委托代理人:牛昌江,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强,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刘社会与原审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湾街道办事处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沙民初字第3043号民事判决,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湾街道办事处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湾街道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范帅邦、康真箴和被上诉人刘社会及其委托代理人牛昌江、王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主要包括:被上诉人刘社会和上诉人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湾街道办事处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方面的事实、海州社区和星海湾街道办事处出具被上诉人工作情况证明方面的事实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14)沙民初字第304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李守众

审 判 员  富喜胜

代理

审判员  曾国救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