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286号
原告:铜陵市思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立刚。
被告:江阴市荣达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建荣。
被告:江阴市荣达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鹏。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市思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阴市荣达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及铜陵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市思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5元(已减半),由原告铜陵市思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贝贝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章俊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