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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执字第0107-1号

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店子信用分社与张秀峰、刘玲、刘夫英、梁成义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6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店子信用分社,张秀峰,刘玲,刘夫英,梁成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执字第0107-1号申请执行人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店子信用分社,住所地本市云龙区城东大道惠民农贸市场北面。被执行人张秀峰。被执行人刘玲。被执行人刘夫英。被执行人梁成义。申请执行人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店子信用分社与被执行人张秀峰、刘玲、刘夫英、梁成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云商调初字第00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206426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秀峰、刘玲、刘夫英、梁成义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告知书。2、本院依法向徐州市各大银行查询了被执行人张秀峰、刘玲、刘夫英、梁成义的银行存款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依法向徐州市产权登记交易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张秀峰、刘玲、刘夫英、梁成义的房产信息,梁成义名下登记有位于徐州市吴庄旧村改选11-3-102室房屋一套,因该房屋为被执行人唯一一套住房,本院暂时无法处理。4、本院依法向徐州市车管所查询了被执行人张秀峰、刘玲、刘夫英、梁成义的车辆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秀峰、刘玲、刘夫英、梁成义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本院(2013)云商调初字第000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祖庆锋执行员  黄如河执行员  侍 玮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卢亚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