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民初字第278号原告李志森。被告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1312037-9。法定代表人耿建春,该公司总经理。地址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春明道。本院受理原告李志森诉被告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告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至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所属的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沧州项目部签订合同,且合同的履行地位于沧州市运河区,故本案由我院管辖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德山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褚运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