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261号原告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吴道洪。委托代理人李泽阳,女。委托代理人龚俊杰,男。被告上海蒙福陇化学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陶清宝。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福公司)与被告上海蒙福陇化学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福陇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后,被告蒙福陇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办公场所在本市浦东新区祖冲之路XXX号XXX号楼,因此本案应当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华福公司以被告注册地在闵行区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蒙福陇公司虽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与上海茂盟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租赁合同》及照片,用于证明被告租赁了上海市浦东新区祖冲之路XXX号XXX号楼二、三层,但上述证据并不能证明该地址即为被告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据此取得管辖权并无不当,故被告蒙福陇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上海蒙福陇化学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上海蒙福陇化学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张文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谢亚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