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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民初字第00004号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0004号原告刘某某,女,1977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黄雪锋

代理

审判员  夏瑞洁

人民陪审员  武永峰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高 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