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0004号原告刘某某,女,1977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黄雪锋
代理
审判员 夏瑞洁
人民陪审员 武永峰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高 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