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劳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曲正禹,男,197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2106821976********,住辽宁省凤城市大堡镇武装村*组*号。被执行人威海市蓝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区草庙子镇棋山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孙世杰,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威临区劳调字第114号调解书已发生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威海市蓝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威临区劳调字第114号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少锋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戚礼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