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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行初字第3号

张彦彬等与济南市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20-04-02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城市规划管理(规划)
当事人
张彦彬;成蕴琴;济南市规划局;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天行初字第3号原告张彦彬,男,197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济南市。原告成蕴琴,女,196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涛,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市规划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贾玉良,局长。委托代理人续子林,济南市规划局直属二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董学风,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杨庆绪,主任。委托代理人周继勇,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桂华,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彦彬、原告成蕴琴诉被告济南市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中,因案件涉及有关诉讼问题,致使诉讼程序不能正常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刘 杰

审判员 段 磊

审判员 马伯慧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李晓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