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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6784号

陈云芳、陈秀丽与朱小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20-01-14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云芳;陈秀丽;朱小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6784号原告陈云芳,女,1950年2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陈秀丽,女,1971年12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韩明志,上海韩明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彭亚斌,上海韩明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小梅,女,1979年12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受理原告陈云芳、陈秀丽诉被告朱小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户籍地位于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大庄镇刘集村前刘集庄39号,本案应由泗县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本院裁定将本案移送泗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诉状、证据以及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原、被告之间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诉争的系争房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顾高路XXX号和高东镇竞赛村赵家桥75号,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范围内,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告选择向本院起诉,本院也已立案受理,故本案依法应由本院管辖。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依据不足,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朱小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朱小梅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怡霖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胡贤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管辖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