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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民初字第00357号

王国宜、射阳县城市园林绿化养护所与射阳县城市园林绿化养护所、射阳县园林绿化管理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王国宜,射阳县城市园林绿化养护所,射阳县园林绿化管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民初字第00357号原告王国宜。被告射阳县城市园林绿化养护所,住所地在射阳县合德镇人民路132号二楼。被告射阳县园林绿化管理局,住所地在射阳县合德镇人民路16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宜与被告射阳县城市园林绿化养护所、射阳县园林绿化管理局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国宜负担。

审判员  路文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杨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