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民初字第00357号原告王国宜。被告射阳县城市园林绿化养护所,住所地在射阳县合德镇人民路132号二楼。被告射阳县园林绿化管理局,住所地在射阳县合德镇人民路16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宜与被告射阳县城市园林绿化养护所、射阳县园林绿化管理局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国宜负担。
审判员 路文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杨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