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法执字第36-1号申请执行人高庚臣,男,1947年7月13日生,汉族,现住河津市翠岭区敬宾北街8号楼二单元一层东。被执行人原伟琦,男,1971年8月23日生,汉族,山西铝厂太华区8栋2门3号。被执行人原伟旭,男,1973年8月16日生,汉族,现住铝厂津通汽修厂内。申请执行人高庚臣与被执行人原伟琦、原伟旭被继承人债务纠纷一案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庚臣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原伟琦、原伟旭在你处的账户予以冻结(每月生活费到法院领取)。将被执行人原伟琦、原伟旭账户上的存款元划入河津市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郝再红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徐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