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河法执字第36-1号

申请执行人高庚臣与被执行人原伟琦、原伟旭被继承人债务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21-07-28
所属地区
山西省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当事人
高庚臣;原伟琦;原伟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法执字第36-1号申请执行人高庚臣,男,1947年7月13日生,汉族,现住河津市翠岭区敬宾北街8号楼二单元一层东。被执行人原伟琦,男,1971年8月23日生,汉族,山西铝厂太华区8栋2门3号。被执行人原伟旭,男,1973年8月16日生,汉族,现住铝厂津通汽修厂内。申请执行人高庚臣与被执行人原伟琦、原伟旭被继承人债务纠纷一案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庚臣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原伟琦、原伟旭在你处的账户予以冻结(每月生活费到法院领取)。将被执行人原伟琦、原伟旭账户上的存款元划入河津市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郝再红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徐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