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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初字第177号

2015177原告马利杰诉被告杨永胜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马某某,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初字第177号原告马某某,女,汉族,xxxx年x月x日生,住沧县某乡某村。被告杨某某,男,汉族,xxxx年x月x日生,住沧县某乡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

审判员  陈玉河二0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康海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