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初字第177号原告马某某,女,汉族,xxxx年x月x日生,住沧县某乡某村。被告杨某某,男,汉族,xxxx年x月x日生,住沧县某乡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
审判员 陈玉河二0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康海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