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郸民初字第84号原告杨某,女,1984年6月14日生,汉族,住郸城县。委托代理人单梅、钱志强,河南奉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1,男,1980年4月6日生,汉族,住郸城县。本案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诉被告徐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朱瑞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杨某与被告徐某1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徐某2由原告抚养,婚生子徐某3由被告抚养,互不承担子女抚养费;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杨某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指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朱瑞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刘文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