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璧法行非审字第00310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璧山区公路路政管理大队,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渝路255号,组织机构代码:55900385-1。法定代表人薛方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廖方超,该单位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李培康,男,1967年8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璧山区公路路政管理大队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璧山路政处(2014)6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同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于2014年8月14日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修建彩钢棚151.2平方米。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并于同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璧山路政处(2014)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收到该决定书后,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决定。2015年1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渝璧路政催(2015)12号《催告通知书》,告知被执行人十日内履行该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为此,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璧山路政处(2014)65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远宏
审 判 员 陈 伟
代理
审判员 胡宗维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罗春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