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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508号

林雅兰与郭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6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雅兰,郭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508号申请执行人林雅兰,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地质队职工。被执行人郭方,北京铁路局天津建筑段职工。申请执行人林雅兰与被执行人郭方交通事故责任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8608.57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28608.5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01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景长

代理

审判员  李国艳

代理

审判员  佟 剑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亚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