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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高商初字第00045号

海安超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常州力诺电子衡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海安超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力诺电子衡器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高商初字第00045号原告海安超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越环保),住海安县化工园区。被告常州力诺电子衡器有限公司,住常州市武进高新区新知路1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超越环保与被告常州力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超越环保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超越环保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超越环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超越环保负担。

审 判 长  王维申

人民陪审员  朱长余

人民陪审员  钱德凤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见习

书记员  荀 非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