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高商初字第00045号原告海安超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越环保),住海安县化工园区。被告常州力诺电子衡器有限公司,住常州市武进高新区新知路1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超越环保与被告常州力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超越环保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超越环保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超越环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超越环保负担。
审 判 长 王维申
人民陪审员 朱长余
人民陪审员 钱德凤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见习
书记员 荀 非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