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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乐执字第261号

孙永贵、史克强与孙艳江、佟立民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永贵,史克强,孙艳江,佟立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乐执字第261号申请人孙永贵,男性,1963年3月出生,汉族,住所地乐亭县。申请人史克强,男性,1982年6月出生,汉族,住所地乐亭县。被执行人孙艳江,男性,1974年2月出生,汉族,地址乐亭县。被执行人佟立民,男性,1965年10月出生,汉族,地址乐亭县。申请执行人孙永贵、史克强与被执行人孙艳东、佟立民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由乐亭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14)乐民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孙艳东、佟立民未按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孙永贵、史克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04月23日立案执行。该案总标的78370元,经本院强制执行以78370元了结此案,申请人已将案件款收悉,本案现已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4)乐民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文平

代理

审判员  郭福星

代理

审判员  刘利民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荣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