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云执字第0270-1号

杨志民与许贵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6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志民,许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执字第0270-1号申请执行人杨志民。被执行人��贵。申请执行人杨志民与被执行人许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云民初字第22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1819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许贵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告知书。2、本院依法向徐州市各大银行查询了被执行人许贵的银行存款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依法向徐州市产权登记交易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许贵的房产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4、本院依法向徐州市车管所查询了被执行人许贵的车辆信息,被执行人许贵名下登记有苏C×××××汽车一辆,本院依法对该车辆进行了查封。5、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许贵20**年3月9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杨志民人民币5万元(已实际履行),其余款项分期给付。执行费2629元被执行人许贵向本院交纳完毕。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杨志民与被执行人许贵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应当按照和解协议履行,该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本院(2014)云民初字第221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祖庆锋执行员  黄如河执行员  侍 玮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卢亚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